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111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员梅、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万江泓、童历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9日计算本判决生效时止);二、驳回原告万江泓、童历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 (?[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12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员梅、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时间 |
2017-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笑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5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