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7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8民初2380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振凯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4年8月11日;以4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2日计算到2014年8月13日;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4日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以39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8%计息);二、被告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向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振凯电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573元,由被告江苏振凯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