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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华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4442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6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华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县王沟镇王沟粮油管理所返还货款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书约定的抵押物价值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王华新、徐州昊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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