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2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4民初1853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良明、张兰霞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郑兰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开始按照月息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李良明、张兰霞共同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给付兑现款时候一并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