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畅乐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2********6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3民终2253号 |
案号 |
(2021)豫0322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二、畅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跃中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三、驳回张跃中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张跃中负担1160元,由畅乐峰负担4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张跃中负担1160元,由畅乐峰负担46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