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地平线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3民初1698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5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东亚、彭春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486702.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5年11月25日为止,利息、罚息及复利金额合计为148373.60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金额,以借款本金1486702.6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33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赵东亚、彭春梅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的,则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昆山开发区逸品湾花园4号楼206室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不超过675900元,昆山开发区逸品湾花园9号楼001号车库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不超过111265元)拍卖、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党小孩、马胜英、徐二伟、周文花、谷习宇、唐蓉、昆山地平线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昆山诚佳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山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愚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好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赵东亚、彭春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东亚、彭春梅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9906元,减半收取9953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26 |
发布时间 |
2017-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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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东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73708431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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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玉山镇城北花园路8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