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地平线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7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1698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59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东亚、彭春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486702.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5年11月25日为止,利息、罚息及复利金额合计为148373.60元,之后的罚息及复利金额,以借款本金1486702.6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33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赵东亚、彭春梅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的,则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昆山开发区逸品湾花园4号楼206室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不超过675900元,昆山开发区逸品湾花园9号楼001号车库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不超过111265元)拍卖、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党小孩、马胜英、徐二伟、周文花、谷习宇、唐蓉、昆山地平线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昆山诚佳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山绿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愚公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好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赵东亚、彭春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东亚、彭春梅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9906元,减半收取9953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26
发布时间
2017-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东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37084317L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玉山镇城北花园路898号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