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9********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特868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4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7604058】。一、各方确认: 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汪胜欠张文生股权回购款1200000元。二、各方同意,以上款项及每期所需支付的利息(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汪胜分四期直接汇入张文生提供并确认的账户(户名:张文生,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账号:6212262010018451937),偿还顺序为先还利息,再还回购款本金,具体为:期数付款时间股权回购款本金(元)利息(元)一2020年12月31日前2000000二2021年12月31日前35000050000三2022年12月31日前36750032500四2023年12月31日前28250014125三、如汪胜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则汪胜还需另外向张文生支付违约金,(以未支付的股权回购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至全部股权回购款付清之日止),且张文生有权就汪胜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如汪胜能够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张文生归还1200000元,则张文生同意不再追索其他任何利息以及违约金,双方之间债务履行完毕;如汪胜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能向张文生归还1200000元,则继续按照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