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保嘉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6A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3民初2831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广州市保嘉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强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1344.39元及利息10303.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5日,后段利息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合计:471647.75元。限被告广州市保嘉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强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被告黄伟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94.72元,减半收取4397.36元;保全费3080元,合计7477.36元,由被告广州市保嘉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黄伟龙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家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RH6A93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新风街5号1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