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8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182民初1776号 |
案号 |
(2019)闽0182执1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编号为3501012017000533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4月30日,尚欠利息21017.52元,2018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案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息);二、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编号为3501012017000534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4月30日,尚欠利息21441.28元,2018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案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息);三、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编号为3501012017000534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4月30日,尚欠利息33628.05元,2018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案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息);四、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应还及赔偿款项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本判决附页《动产抵押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151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应还及赔偿款项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闽(2017)长乐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780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航房权证H字第11003048号,闽航国用(2011)第03554号;航房权证H字第11003047号,闽航集用(2011)第035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1016237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陈水清、郭强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应还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福建省长乐市发乐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的应还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陈水清、郭强、福建省长乐市发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闽0182执13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5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水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2705158991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长乐市湖南镇鹏陈村土地峰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