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宝丰县祥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7545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1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宝丰县祥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付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51691.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1691.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52.5元,由宝丰县祥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利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16987351982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宝丰县张八桥镇白塔杨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