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5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4民初1819号 |
案号 |
(2021)湘0304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赵耀、朱淑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湘潭分中心借款本金43 774.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以43 77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减2019年2月13日支付的100元);二、罗治舟、杨启全、湘潭楚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湘潭分中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长沙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湘潭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360元,由赵耀、朱淑娥、罗治舟、杨启全、湘潭楚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湘潭分中心负担3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