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8********1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8民初2285号 |
案号 |
(2021)冀0108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毕立业、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贷款本金30962.6元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自2016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取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对冀aa180n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毕立业、张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