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48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居兴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代为偿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2.8万元,共计212.8万元。二、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居兴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12月1日起,以212.8万元为基数,按照4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24元,由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居兴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居兴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5621666782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