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66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43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大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截至2013年6月21日的利息334438.92元,实现债权的费用226000元,合计5560438.92元;二、被告马鞍山大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12.792%的利率支付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潘红对马鞍山大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妙章对马鞍山大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马国用(2011)第90022号国有土地使5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6223元,由被告马鞍山大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潘红、陈妙章、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