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3民初5872号 |
案号 |
(2021)皖1523执1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分公6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30000元;二、被告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向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天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正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58153136XH |
登记机关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街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