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灵璧县恒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3民初2011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1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璧县恒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灵璧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40000元及利息(至2018年4月12日利息414704.81元,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被告王娟、田恒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9二、驳回原告安徽灵璧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32元,由被告灵璧县恒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娟、田恒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358724330X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朱集乡朱集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