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7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3547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3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复利(其中2020年5月27日之前利息为1866.67元、罚息为800元、复利为27.45元;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20年5月28日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复利以18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20年5月2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并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二、被告葛慧、韩成平、田林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葛慧、韩成平、田林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第7页/共7页告陈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2元、保全费1273.5元,合计3475.5元,由被告陈亚、葛慧、韩成平、田林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