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飞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656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0年2月9日,被告江苏飞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利息11380.35元(之后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律师费90000元;被告泰州市明桂铝业有限公司、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卞再祥、汤洁、卞龙扣、徐粉银、徐粉龙对被告江苏飞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江苏飞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明桂铝业有限公司、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卞再祥、3汤洁、卞龙扣、徐粉银及徐粉龙一致确认自2020年6月起至2020年11月止,于每月28日前各向原告偿还欠款10万元;自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5月止,于每月28日前各向原告偿还欠款23万元;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4月止,于每月28日前各向原告偿还欠款16万元;余款(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于2022年5月28日前全部结清(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生成为准);律师费30000元于2020年10月28日前给付。三、上述款项若诸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生成为准)及律师费(按照90000元收取)申请强制执行。四、余无争议。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158元(已减半收取),由诸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前迳交原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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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粉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693354986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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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界沟村00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