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3********4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2民初2225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09606977】。一、被告徐军保、蔡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寿宁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徐军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寿宁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徐军保、蔡红负担1360元,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