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治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4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175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庆华借款38000元,并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02%计算支付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赵治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