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4民初4588号 |
案号 |
(2017)苏0104执1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晓东、杜仁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娟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5月26日的逾期利息7394.45元,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计算)。二、被告南京兰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晓东、杜仁青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中的本金70000元及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田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王晓东、杜仁青、南京兰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晓东、杜仁青、南京兰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田娟预交,被告王晓东、杜仁青、南京兰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娟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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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仁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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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28号兰翎就业创业园三楼105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