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9********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赣民二初字第00369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荣兰支付退伙转让款171万元,并按年利率24.6%支付从2013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0元,减半收取10100元,由被告刘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