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7民初1498号 |
案号 |
(2021)湘3127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华给原告谢玉洁支付劳务费13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田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