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4********4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2民初1666号 |
案号 |
(2021)湘1022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特雄借款22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45元,由被告王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