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2民初373号 |
案号 |
(2019)皖0602执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市佰思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英、李伯华借款196万元及利息13328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10日),共计3292800元,自2018年2月1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唐运喜对被告淮北市佰思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卢英、李伯华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