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626民初1268号 |
案号 |
(2017)冀0626执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于2016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冯柱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2月8日前给付原告冯柱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4094000元;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于2016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的利息1268460元,利率按每月2%计算;自2016年11月起,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于每月15日结清上月利息,利率按每月2%计算;二、如果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未按时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冯柱有权就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赔偿原告冯柱律师费损失136000元。 案件受理费107180元减半收取535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590元,由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5-27 |
发布时间 |
2017-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694990722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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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村委会东3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