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4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626民初1268号
案号
(2017)冀0626执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于2016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冯柱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2月8日前给付原告冯柱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4094000元;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于2016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的利息1268460元,利率按每月2%计算;自2016年11月起,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于每月15日结清上月利息,利率按每月2%计算;二、如果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未按时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冯柱有权就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赔偿原告冯柱律师费损失136000元。 案件受理费107180元减半收取535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590元,由被告王志军、吴曼、翟润河、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凌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军瑞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华际华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淑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5-27
发布时间
2017-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志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694990722T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村委会东300米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