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3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30民初211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陕0330民初211号:一、原告金明余与被告凤县玉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的《矿山合作开采合同》依法予以解除。二、被告凤县玉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金明余保证金3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三、被告凤县玉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金明余矿山设备及相关配件。四、被告董春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