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阿拉腾吉木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6********48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7922号 |
案号 |
(2015)东法执字第03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阿拉腾吉木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装载机租赁款166096.82元及违约金8470元,共计174566.82元;二、被告达布希拉图对阿拉腾吉木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达布希拉图对阿拉腾吉木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向被告阿拉腾吉木斯追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2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5-10-27 |
发布时间 |
2016-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