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司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0********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224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1224执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司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司昌廷、赵国伟租赁费10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