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2民初9265号 |
案号 |
(2021)黑7101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黑0102民初9265号一、被告赵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丹丹蔬菜款240712.9元;二、被告赵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丹丹以240712.9元蔬菜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王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7元,由被告赵涛负担(此款原告王丹丹已预交,被告赵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丹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