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东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3********7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21民初1342号 |
案号 |
(2018)桂0221执1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柳州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71,951.58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复利、罚息489,103.44元(2017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给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柳州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律师代理费137,800元;三、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柳州市光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邓美丽、李春江、刘文、刘东海、刘光祥、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柳州聚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1,1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91元;五、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六、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9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