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2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502民初2467号 |
案号 |
(2018)甘0502执1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天水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作协议》已终止;二、被告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水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被告贾坤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天水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售车款255600元,并向原告天水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6台未售出的车辆(车辆名称分别为瑞迈4*2手动豪华款、驭胜S330时尚版、驭胜s330旗舰版、陆风X2劲锐版、陆风X5手动挡旗舰版、陆风X8国五两驱汽油2.0T豪华型)。被告贾坤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及返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700元,由被告陇南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时间 |
2019-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