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昭平县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1********DW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121执607号 |
案号 |
(2021)桂1121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州市昭平县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健道支付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的初装补贴款55,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5,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木华对上述公司债务初装补贴款人民币55,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健道要求被告蒋成文对上述初装补贴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1元,由被告贺州市昭平县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吴木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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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木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21MA5L5HDW3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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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