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庆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2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0民终1491号 |
案号 |
(2018)桂1081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靖西县华夏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庆亮偿还原告戴宗秋借款本金372200元,并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戴宗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戴宗秋负担2405元,由被告靖西县华夏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庆亮负担64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