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7民初1666号 |
案号 |
(2018)苏0507执1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57518.90元、违约金30万元、律师费75950元,合计人民币3633468.90元。二、被告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陈宏、唐如海、唐芯、刘根金、金瑾对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各自在15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陈宏、唐如海、唐芯、刘根金、金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对于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被告唐如山、陆冬辉、丁琴、鲍建红应各自在六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9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41548元,由被告苏州百事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泰兴市好来居家饰有限公司、陈宏、唐如海、唐芯、刘根金、金瑾、陆冬辉、唐如山、丁琴、鲍建红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苏0507执114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7501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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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如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554677873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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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2888号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