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3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2民初3156号 |
案号 |
(2017)苏0302执1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徐州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本金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为1060626.4元,2016年6月21日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徐州维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孟月、孟宪勤、孟现海、孟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孟月、孟现海、孟超分别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2016年6月20日之后,如各被告有向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三、驳回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0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19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59771元,原告负担21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开户行建设徐州市永安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苏0302执1359号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