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安风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3********182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471号判决书 | 
| 案号 | (2018)鲁0323执恢40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柳建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  3000000.00元。二、被告沂源柳建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安风、张纪礼、田得彪、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安风、张纪礼、田得彪、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沂源柳建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