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8********7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8民初762号
案号
(2021)冀0638执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马永队、张庆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姜飞、马永队、张庆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