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7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762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马永队、张庆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姜飞、马永队、张庆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