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孙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3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12127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4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超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借款5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62068.88元及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二、被告厦门兴辉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肖孙杯、陈光辉对被告福建超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超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710.5元,由被告福建超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兴辉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肖孙杯、陈光辉负担;鉴定费6200元,由被告陈光辉负担(已实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7-26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