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崇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4********2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涪民初字第5974号 |
案号 |
(2016)川0703执1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崇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借款本金余额本金469079元并支付手续费60216元,利息7867.35元,滞纳金2405.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罗崇钢不能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对罗崇钢用以抵押的川A665DS号兰德酷路泽牌汽车一辆对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绵阳众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抵押物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对罗崇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