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旭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5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573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姚旭天归还原告徐湛借款本金91400元,约期于2021年1月28日、2月28日、3月28日、4月28日前各给付2000元,余款83400元于2021年5月28日前给付原告。如被告姚旭天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徐湛可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9元,由被告姚旭天负担(此款原告徐湛已缴纳,被告姚旭天于2021年5月28日前一并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