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大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5********7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4086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大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贤民赔偿款32000元、赔偿律师费3500元,合计3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刘大青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刘大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