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辛丽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81********9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81民初3720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书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2015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辛林江、辛丽婷、辛江顺、党一皓、徐林朝、李志庆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由被告孙书方、辛林江、辛丽婷、辛江顺、党一皓、徐林朝、李志庆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