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29********0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928民初573号 |
案号 |
(2018)陕0928执8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928民初573号一、由被告王强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000.00 元和借期内利息 3995 元,并按照年利率 24%承担自 2017年 5 月 15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限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力、李宁、旬阳县盛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力、李宁、旬阳县盛荣汽车销售7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强追偿。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时间 |
2018-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