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29********6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928民初557号 |
案号 |
(2018)陕0928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陕0928民初557号一、限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被告王强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450000.00 元,并按照每年 24%的利率承担自借款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李力、李宁、旬阳县盛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陕0928执49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执行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6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