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凯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12********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8民初4439号 |
案号 |
(2021)豫0108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凯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建兴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150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建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侯凯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