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金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83民初2429号 |
案号 |
(2018)鲁0983执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金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市贵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6026773.3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5007068.75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以本金1019704.59元自2017年2月8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肥城市贵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额6000000元范围内以石横镇西高余商贸中心1B幢1-2层23号房(不动产证号;肥房权证石横镇字第S081806号、肥城国用2010第060015-1B-53号)、石横镇中高余商贸中心沿街楼3幢1-3层9号房(不动产证号:肥城国用2015第060016-03-83号、肥房权证石横镇字第0032029号)、石横中高余商贸中心沿街楼3幢1-3层10号房(不动产证号:肥城国用2015第060016-03-84号、肥房权证石横镇字第003203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瑞雪、被告张新、被告赵文平、被告赵慧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额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肥城市贵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84元,由被告泰安市金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瑞雪、被告张新、被告赵文平、被告赵慧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9-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8)鲁0983执88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8245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瑞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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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龙潭南路(交运汽车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