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X13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02民初1379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1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二、限被告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限被告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告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子臣、管淑芹、张子敏、周春兰、郭喜兰、马秀芳、石玉华、张子顺、张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张子敏、张子臣对上述款项以其分别持有的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10%、90%的股权向原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六、被告临清市卫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子臣、管淑芹、张子敏、周春兰、郭喜兰、马秀芳、石玉华、张子顺、张子忠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张子敏、张子臣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子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81X13709115C |
登记机关 |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古楼街11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