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建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4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96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赵建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欠款66381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以本息之和57330.52元、年利率18%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8元,原告负担378元、被告负担143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