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正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6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03民初1978号 |
案号 |
(2019)桂0703执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双方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由被告广西唯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正根返还购车款120,000元及保险费用5,920元给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前付清;二、被告广西唯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正根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双方于2018年4月16日、4月19日、5月6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项下的三辆汽车交付给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并通知相关客户到原告处提取车辆,若客户在2018年11月21日前未提取车辆,则被告广西唯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正根在7个工作日内将购车款343,900元及保险费用17,230元返还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并将车辆提回,双方签订的上述三份《汽车买卖合同》即告解除;三、被告广西唯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正根支付违约金15,000元给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 2018年10月22日前付清;四、案件受理费4,869元,财产保全费2,930元,由被告广西唯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正根负担,于 2018年10月22日前支付给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五、若被告广西唯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正根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则被告广西唯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正根应另外增加支付给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违约金3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